中日兩國的軍事近代化,都是在19 世紀下半葉,遭受西方軍事侵略的情況下被迫起步的,兩國也因此開始探索通過引進西方先進裝備技術從而實現強兵之路。但是僅僅在40年之后,日本在甲午戰爭中戰勝了清朝,一躍成為東亞霸主,而中國則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泥潭。同樣是引進西方的裝備技術,由于兩國采取了不同的自強道路,隨之產生了截然相反的效果。深入研究比較中日兩國裝備技術引進的異同點,總結其經驗教訓,對當前我國軍隊現代化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一、甲午戰前中日裝備技術引進戰略之異同
裝備技術引進戰略的核心是對裝備技術引進目標及道路的選擇。中日在裝備技術引進目標及道路選擇上存在很大的差異,這也是導致后來甲午海戰不同結局的重要原因之一。
(一)在裝備技術引進指導思想上
清朝洋務派發起的洋務運動是在“中體西用”的框架下進行的,其核心指導思想是 “師夷長技以制夷”,即希望通過學習西方的技術來達到制服敵人的目的。他們認為,只要擁有了和西方同樣的軍事裝備,軍事實力就自然變得強大。如李鴻章看到西方“輪船電報之速,瞬息千里,軍器機事之精,功力百倍”,就急切的希望通過購買西方的武器裝備達到“自強”,以維護清政府的統治。可見,清朝的洋務派僅僅看到了西方入侵者的“船堅炮利”,將注意力僅放在武器裝備的改進上。反觀日本,其對軍事變革著眼點的認識則要深刻得多,一開始就將其定位在對軍事制度的調整上。在改革軍事制度的基礎上,提出學習西方先進技術,“迅速建設現代化海軍”的主張。如日本學習西方建立了完備的征兵制度、對指揮體制、編制體制等方面進行改革。德國“鐵血宰相”俾斯麥曾分別接待過中國和日本兩個代表團,他深刻地指出,中國和日本的競爭,日本必勝,中國必敗。原因是,日本到歐洲來的人,討論各種學術,講究政治原理,謀回國做根本的改造。
(二)在裝備技術引進戰略目標的定位上
清朝籌辦海防的主要目的是“自強”“御侮”“欲與洋人爭衡”,旨在通過購買和仿造的捷徑達到強兵,“以利祿驅眾”來帶動向西方引進大量裝備,維護其清王朝的封建統治。在戰略上缺少引進消化吸收創新的思想觀念,因此到甲午戰爭前幾十年里,并未真正掌握歐洲先進的武器裝備技術。而日本,雖然國家財力單薄,但是明治政府在購買歐美各國的近代化裝備技術過程中,從長遠利益出發,以提高本國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立足于發展本國的武器工業,努力實現國產化。十九世紀末,日本在許多科技領域內,已經成為能與西方列強比肩的后起之秀。可見,日本獨立創新的能力遠遠強于清朝。事實證明,沒有正確的裝備技術引進戰略目標,最終的引進必然歸于失敗。
(三)在裝備技術引進道路的選擇上
裝備發展道路一般分為依賴國外型、完全獨立型和兩條腿走路型。甲午戰爭前,清政府的裝備發展道路屬于依賴國外型,其裝備技術引進走得是購買和仿制的道路,沒有將自主創新與技術引進結合起來,與之配套的人才儲備、技術儲備以及先進工藝、管理方法的引進也沒有跟上。盡管洋務派也曾經先后創設福州船政局和江南制造局,分別向法國、美國購買機器,聘請外國的工程人員前往指導,企圖自行制造新式的輪船和槍炮。可是結果并不理想,由于國內工業基礎薄弱,形勢緊迫,自制的裝備不但造價昂貴,而且質量也不過關,無法與洋人制造相比,最后仍須向外國采購。而日本則不同,他們將裝備技術引進與自主創新結合起來,在后期,則更加注重引進的裝備技術與國內的軍工生產能力相適應、相銜接,以實現在最短時間內實現國產化和自主生產能力。
二、甲午戰前中日裝備技術引進體制機制之異同
裝備技術引進體制機制順暢與否是決定裝備技術引進成敗的關鍵。中日兩國在裝備技術引進體制機制上存在很大的差異,從而導致裝備技術引進的產生不同效果,對戰爭的結局具有重要的影響。
(一)在裝備技術引進領導組織體系上
近代中國海軍裝備建設的一開始并不由中央政府整體籌劃,而是由沿海的江浙閩粵四省分別負責。直到中法戰爭之后,清政府才在中央成立一個海軍衙門,來領導全國的海軍事務,但海軍衙門基本上是中國舊式封建衙門管理的延續。衙門中的清朝貴族,從大臣到章京,無一人專職辦理海軍事務(全部為兼職),無隸屬關系、職能不明確,無一人出身海軍或精通海軍,海軍專業知識和業務指導能力十分匱乏。而負責北洋海軍建設的李鴻章是直隸總督,外兼北洋大臣督辦海防事務,但從不曾入軍機中樞,根本無法領導海軍裝備的全面建設。各派系從自身利益出發,通過多種渠道,盲目引進,浪費了大量的資源,購買的武器裝備的國別、種類、規格繁多且新舊混雜,給戰斗行動、彈藥補給、裝備維修等帶來極大困難。而日本成立的海軍省,軍政軍令職能劃分明確,建立了精干高效的裝備技術引進體制,能夠統籌規劃裝備技術引進的重點項目和長遠目標,同時,負責裝備采辦的人員專業技術精通,對裝備的現狀及發展趨勢較為了解,避免了采辦的隨意性,在節約國家錢財的基礎上,還能夠將最先進的技術引進國內,大大提高了裝備技術引進的效益。
(二)在裝備技術引進管理體制上
清朝實際上采用的仍是軍民分離的技術引進體制,其裝備技術引進的主體是“官督商辦”的官辦企業,這些官辦企業分屬不同利益集團,壟斷著幾乎全部的裝備技術引進。“官督商辦”主張扶持與控制并舉,其實質就是官辦,引進裝備只有政府的推動力,而沒有民族企業的牽引力,導致裝備引進缺乏持續性,同時加劇了引進裝備的急功近利行為。洋務運動期間,民族企業發展躊躇不前,其重要的原因是官辦企業的壟斷,民族企業無法參與到平等的軍工生產中來。而日本采用寓軍于民的技術引進體制,建立了以民企為主要力量的技術引進吸收和再創新體系。在技術引進中,民企是投入資金和研究開發、技術引進吸收和改良的主力,在政府的扶植下,建立起以私營民企為主的軍事工業,不設立專門從事武器裝備生產兵工廠。比如在“金剛”號艦船建造過程中,川崎造船廠、長崎造船廠都派出了工程技術人員赴英學習,隨后“榛名”號和“霧島”號的建造演變成了一場“競賽活動”。
(三)在裝備技術引進機制上
在向西方學習的過程中,建立本土同外來文化的兼容機制顯得非常重要。清朝在技術引進上,并沒有建立與國內生產能力相適應的消化吸收再創新的銜接機制。當時,中國的軍工企業尚未形成獨立體系,基礎薄弱,且多屬于官辦企業,缺乏創新性。因此,很難實現對技術引進后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其仿造的武器裝備質量低劣,很難在實戰中發揮作用。大東溝海戰期間,清朝海軍基地和軍艦彈藥艙里大多是天津機械局生產的帶有質量缺陷的開花彈,以及不能爆炸的實心彈。而日本卻逐步建立了一套與技術引進相適應的國內自主創新的生產體系,雖然沒有像“定遠”、“鎮遠”那樣排水量7000多噸級的軍艦,但日本參戰艦艇中1000噸以上的軍艦共計21艘,日本國內建造的占10艘,國產化比例接近一半,其中的“西京丸”號代用巡洋艦系日本自造商船改裝而成,排水量達4100噸。
三、甲午戰前中日裝備技術引進內容措施之異同
甲午海戰前,中日兩國在裝備技術引進的政策制度上也存在較大的差異,中國的政策制度較之日本明顯缺乏活力,因此,導致中國在裝備技術引進創新發展上便大大落后于日本。
(一)在裝備技術引進內容上
在裝備技術引進內容上,清朝遵循“中體西用”的思想,僅限于對西方武器裝備的購買和仿制,沒有從根本上學習和引進西方的軍事思想、軍事制度和作戰理念,因此即使擁有先進的裝備技術在舊的封建體制框架下并沒有形成強大的戰斗力,在具體引進過程,注重單個武器裝備的引進,而沒有成體系、系列、成配套的引進裝備,導致武器裝備沒有形成整體作戰能力。而日本提出的“和魂洋才”思想,既能保持民族原有的一些精神準則和道德規范,又能在“洋才”的規范下,大力汲取西方政治、經濟、思想文化方面適合日本需要的技術設備和制度、政策,以推進日本近代變革的全面發展。在具體引進內容上,不是只限于單個裝備,而是以形成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有針對性地引進裝備,使其裝備技術引進與國內工業生產能力相適應,從而實現裝備生產的國產化。
(二)在裝備技術引進措施上
清朝在引進裝備技術時,主要采取以下幾種措施:一是引進主戰裝備。如在洋務運動的軍事改革中,李鴻章提出引進“制器之器”;二是引進裝備技術人才。李鴻章提出要引進“制器之人”,在洋務企業中和軍隊中聘用洋技師和洋監督。三是設立兵工企業仿制西方武器。洋務運動期間,中國開設了近30個兵工企業,這些企業主要是仿造西方的武器裝備。以上措施在裝備引進技術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對促進國內裝備技術自主創新能力上作用有限。而日本在引進措施上,一是立足于本國現有資源和材料,利用引進技術實現國產化。例如,日本借鑒意大利青銅式火炮技術,利用國內豐富的銅材制造七厘米山野炮,并在兩年半的時間完成了全軍野戰炮兵部隊的裝備更新。二是注重技術引進的消化吸收再創新。1893年,日本火藥技師在德國人制造出的“苦味酸”炸藥的基礎上進行創新,成功制作出實用意義上的“苦味酸”炮彈,可對艦艇表面造成極大損傷和破壞。三是重視裝備技術人才的培養。明治維新期間,日本,采取“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法,培養了一大批裝備技術人才。
(三)在裝備技術引進制度上
在裝備技術引進決策制度上,清朝首先要經過總理衙門討論,其次出百宮會議合議,最后匯報給慈禧太后定奪,這樣一個決策往往拖延幾個月才能做出。如1874 年開始的“海防”大討論持續了將近6 年,致使中國近代海軍發展受到嚴重影響。而日本,由國務院(內閣)商議并決定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等方面的計劃和規劃,統一領導實施具體的方針政策,確保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避免了各方勢力的爭吵和內耗,提高了決策的實效性。在企業的管理制度上,清廷在創辦閩滬船廠時,推行了一套奇特的調撥制度,即國家調走船廠自己制造的軍艦而不給予補貼,而且還規定各廠不得私自接造民船盈利,這種落后的計劃調撥制度使造船成本居高不下,造成國產造船工業逐漸萎縮。而日本則以民營企業為主體,在政策、稅收、財政補貼上,采取很多優惠措施,并從制度上加以保證,如日本積極鼓勵地方企業參與軍工生產與競爭,給予地方企業一定的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營造公平的競爭氛圍,建立技術引進競爭機制,努力提高民營企業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以實現裝備技術引進的創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