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紅利,指的是影響、參與或主導規則制定者,通過規則所獲得的有利發展條件或發展空間等。歷史上的海洋強國,都曾是海洋規則紅利的受益者。我國要經略海洋,建設海洋強國,必須重視參與國際海洋規則制定,通過獲得規則紅利確保海洋方向的國家核心利益。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對于國際規則的適應和認識,經歷了從“摸著石頭過河”到在加深理解和參與基礎上逐步融入國際社會的過程。有資料顯示,從新中國成立到上世紀70年代末,中國僅參加了20個國際組織和30多項國際條約以及5000多項雙邊條約。而改革開放30年間,中國參加了130多個政府間國際組織,締結了300多項國際條約和15000多件雙邊條約。近幾年締結的雙邊條約更以每年500至600項的數量遞增,成為主要國際機構和國際談判中不可或缺的一方。這一過程,為我國熟悉和參與國際規則修改、制定積累了豐富經驗,奠定了扎實基礎。
當前,新興發展中國家正在群體性崛起,世界大變革、大調整勢在必行,F行的許多國際法由于歷史或現實等原因,也分別顯示出局限性,發展中國家和不少發達國家都不同程度發出改革呼聲。中國作為負責任的發展中大國,不僅要切實遵守所參與的國際法有關規則,更要積極參與到制定國際新規則或修改舊規則的行動中。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頒布前,我國就曾積極參與該公約的制定進程并發揮了重要作用。事實證明,該公約對于維護我國海洋權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國際海洋實踐證明,只有在多邊規則創始期就加入并施加影響才能獲得“創始紅利”,否則,以后再加入就可能要付出較大代價。因此,我國未來參與國際海洋規則制定,應更加積極主動。不久前,我國在廣泛進行海底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了一套深海環境調查計劃及防止深海采礦對環境影響的措施,獲得國際好評并在有關國際規則制定中發揮了積極作用。此舉既為保護海洋環境作出了貢獻,也從制度源頭上維護了我國權益。這一事例說明,強大的科研能力及建立在其上的話語權,在制定國際海洋規則中至關重要。
除此之外,完善國內事關海洋的法律,也是影響國際海洋規則的重要舉措。制定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和海洋基本法,進而影響國際海洋規則,是國際社會合理有效應對海洋問題的基本選擇,也是多數國家普遍而成功的實踐經驗。因此,我國應以當前海洋問題多發為契機,重點加強國內法制建設,首先應明確國家核心利益,制定包括國家海洋發展在內的戰略,其核心目標是建設海洋強國。其次,完善實施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相關政策,包括強化海洋理念與意識,加強海洋事務協調,提高海洋及其資源開發、控制和綜合管理能力。再次,制定海洋基本法,以保障海洋發展戰略和海洋政策的推進落實。
應當指出的是,中國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謀求國際規則紅利,不是要做“麻煩制造者”,更不是謀取霸權。當今世界,中國缺席的國際規則將是不完整的。在新一輪國際規則制定中,中國不應當旁觀者,而是要做全球治理機制改革的堅定推動者。一個自信和敢于擔當的中國,必將為世界和平與發展作出更大貢獻,并能更好地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來源:解放軍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