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分流安置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頒發。這是為適應軍隊現代化建設和軍事斗爭準備需要,全面提高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選拔培養質量效益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規文件。記者就部隊、院校和學員普遍關注的一些問題,采訪了總政干部部領導。
問:為什么要制定《辦法》?
答:實行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全程淘汰制度,是激發學員學習動力,確保培養質量的重要舉措。近年來,部隊和院校普遍反映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淘汰難、安置難。究其原因,主要是存在一些政策性問題和體制性障礙,突出表現在以下5個方面:
一是政策規定不夠系統。2000年總參、總政制定《軍隊院校學員淘汰實施辦法》,2005年軍地9部委出臺《軍隊院校淘汰學員安置辦法》,兩個文件分別對淘汰、安置作出一些規定,但隨著形勢發展,現行政策有些內容已明顯滯后,出現不少政策“盲點”和不夠系統、不夠規范、不夠銜接的問題。
二是淘汰標準不夠清晰。對淘汰的不同情況、不同程度、不同原因缺少細化標準,院校難執行、學員不理解、家長難接受、部隊不好辦。
三是安置渠道不夠順暢。有的安置渠道設置不夠合理、現實走不通;有些政策規定未充分體現以人為本要求,缺少人性化設計,維護淘汰學員個人權益不夠。
四是淘汰安置不夠規范。對淘汰經過哪些程序、安置采取哪種辦法、移交通過哪些部門,缺少剛性規定,隨意性盲目性問題時有發生。
五是職責區分不夠明確。對軍地各級各部門職責規定比較籠統,特別是對移交安置末端環節的職責區分不清、責任主體不明,造成有些單位回避矛盾、推諉扯皮,等等。圍繞解決上述矛盾問題,這次制定《辦法》堅持問題導向,注重體系化設計政策,力爭做到標本兼治、系統配套、責權統一,為做好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分流安置工作提供遵循。
問:《辦法》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答:《辦法》適用于在軍隊院校接受學歷教育、生長干部任職培訓以及分配到部隊不滿3個月且未下達首次任職命令的學員。具體包括:青年學生學員、士兵學員(含優秀士兵保送入學學員)、預備軍官學員(含無軍籍學員)、生長干部任職培訓學員(含享受干部待遇的軍隊院校“合訓分流”學員、大學畢業生士兵提干學員、畢業國防生、直接接收普通高校畢業生)、生長干部研究生學員。
問:如何理解“分流安置”?
答:“分流安置”是指對未達到培養目標或者不符合培養要求的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采取退回原籍、退回原畢業普通高等學校或者地方研究生培養單位、退回原部隊、轉入普通高校、重新分配部隊、退役后自主就業、干部復員、傷病殘學員退役等方式予以安置。
問: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分流的標準和依據是什么?
答: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分流,以《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學員學籍管理條例》為基本依據。分流工作堅持與學籍管理有關規定相掛鉤相協調,對不具備學員基本條件、不具備軍官培養價值的,軍隊院校依據學籍管理條例作出處理后,即按照《辦法》有關規定實施分流安置。《辦法》建立了與多種分流原因相對接的多維安置渠道,區分不同學習階段和不同學員類別,采取不同的安置方式,為軍隊院校分流學員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據,也讓學員清楚掌握分流的政策“警戒線”。
問:軍隊院校何時確定分流學員?有哪些必要程序?
答:軍隊院校生長干部學員實行全程分流,結合學期、學年和畢業考核進行,每學期組織一次。確定學員分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學員營(隊)黨支部提出分流意見,其中屬學員主動要求退學的,應當由學員本人(未滿18周歲的由法定監護人,下同)提出書面申請;學員旅(大隊、系)黨委調查核實并聽取擬分流學員本人意見后,研究呈報分流意見;軍隊院校政治機關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并提出分流意見,報軍隊院校軍政主官批準后,以軍隊院校名義作出分流決定,涉及分流的重要復雜事項應當提交軍隊院校黨委審議。
問:分流學員對軍隊院校作出的分流決定有異議時該怎么辦?
答:由學員本人向軍隊院校提交書面申訴材料,軍隊院校政治機關逐級提請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組織復議。軍區級單位政治機關干部部門應當于接到復議申請20個工作日內,視情會同軍訓、紀檢、衛生等部門進行復議,復議結果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通告軍隊院校政治機關和學員本人。
問:《辦法》在分流學員安置渠道上作了哪些改進?
答:主要作了3個方面改進:
一是拓展了向普通高校轉學渠道。把需要分流的青年學生學員、預備軍官學員和士兵學員,凡符合普通高校學生基本條件的,均納入向普通高校轉學對象范圍,把轉學時機擴展到各年級,采取這種分流學員愿意接受、成本較低的安置方式,有利于穩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二是規范了退役復員安置渠道。區分不同類別學員、不同學習階段,詳細規定分流時的身份定位,參照士兵退伍的及時安排退出現役,參照干部復員安置的納入全軍干部復員計劃,有利于解決已有干部身份的任職培訓學員、研究生學員分流比例低、安置周期長的問題。
三是走開了傷病殘軍人安置渠道。依據《傷病殘軍人退役安置規定》,推動傷病殘學員移交由部門協調向制度安排轉變,有效緩解目前傷病殘學員滯留院校、難以移交的老大難問題。
問:《辦法》將分流士兵學員納入“轉入普通高校”范圍,主要基于哪些考慮?
答:這是《辦法》新增的政策點之一,體現了以人為本理念和與時俱進思想。主要基于3點:一是軍隊院校錄取的士兵學員中大學生士兵已占半數以上。二是大學生士兵退役后繼續接受高等教育屬于其應當享有的權利。三是軍隊院校分流學員轉入普通高校已有現成渠道。同時,《辦法》對分流士兵學員轉入普通高校的標準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必須符合普通高校學生基本條件,具體參照2010年教育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頒布的《軍隊院校青年學生學員轉入普通高等學校學習實施辦法》執行。
問:如何保證《辦法》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答:為保證政策制度落實,《辦法》著重對軍地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分流學員本人,在分流安置過程中的職責權限作了相應明確:一是健全軍地各級各部門職責劃分模式,逐一明確職責權限和時間節點,力求形成上下貫通、環環相扣的工作職責體系。二是完善責任追究制度,針對分流安置各個環節容易出現的問題,明確了軍地有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及學員本人的責任追究權限和懲處措施。三是建立軍地聯席辦公機制,構建形成安置計劃總部及時審定、移交工作協同抓好落實的工作格局。四是暢通聯動督導檢查渠道,對落實不力、影響較大的問題實行上下聯動重點督導,打通上級部門按級或越級指導的體制性障礙,確保督導檢查踩到底、落到地、有實效。
(來源:解放軍報)